近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小榄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发现,小榄镇宝安路一家灯饰照明厂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车间内多个室内消火栓被货物和杂物遮挡,倘若发生火灾,将导致无法迅速启动灭火设备从而延误救火时机,使火势迅速蔓延增加灭火难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此,该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予以警示。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是建筑物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消防设施,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可以打开消火栓箱,将水带和消火栓栓口连接,打开消火栓的阀门,按下消火栓箱内的启动按钮,消火栓即可投入使用。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往往会忽视这些消防设施位置,尤其是将物品堆放在消火栓、灭火器旁边,这些行为会延误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