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小榄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发现,小榄镇菊城大道一家包装厂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在一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存在占用安全出口行为。倘若车间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车间内员工的正常疏散,后果不堪设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此,该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予以警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往往会忽视这些出口和通道重要性,尤其是将物品堆放在安全出口或通道上,甚至锁闭安全出口。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人员疏散,甚至可能延误消防人员的救援时机,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