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港口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中山市港口镇某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中山市港口镇某餐饮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往往人员众多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疏散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在此,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港口大队提醒: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重视消防安全,积极排查并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接下来,港口消防大队将持续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