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刑事和解难题,中山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24

记者4月24日从中山市司法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诉前羁押率,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该局会同中山市检察院结合中山实际,制定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细则》。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双方矛盾激化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表示赔偿意愿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将该行为作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等的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制度。

哪些案件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制度明确:故意伤害及其他致人伤害的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值得注意的是,曾经故意犯罪;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社会危险性大、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或其他不宜适用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

同时,该制度规定,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启动,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请检察机关决定适用,也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适用,但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指定其近亲属代为办理。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陈娟
◆编辑:曾嘉慧 
◆二审:曾淑花
◆三审:向才志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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