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网讯 记者5月10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石岐公证处近日为一名犯罪嫌疑人出具了中山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
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事情发生后,刘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以求得谅解,但至今仍未能与被害方就赔偿金达成有效赔偿协议。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并不鲜见。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结合中山实际,市司法局会同市检察院在4月19日制定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细则》。
据了解,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双方矛盾激化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表示赔偿意愿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将该行为作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等的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制度。
得知中山建立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委托其辩护律师于4月27日向石岐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石岐公证处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其真实意愿,告知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相关权利义务。
5月5日,刘某的代理人将赔偿金汇入指定账户。5月7日,石岐公证处为刘某出具了中山市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