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中山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据悉,《实施细则》适用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在中山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重大活动是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以及国际、全国、全省、全市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影响、供餐模式等因素,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一级驻点监管或二级巡查监管。同时,《实施细则》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坚持属地负责、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分级监督、落实责任的总体原则,主办或承办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牵头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市场监管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联动管理机制,落实各方责任,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此外,根据《实施细则》,重大活动主办方或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市场监管部门均应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实施细则》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要落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尤其是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赞助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单据及资质材料进行查验和登记;赞助或食品自带者对其赞助或自带食品的质量安全自负其责,同时增加了“自带食品者自带食品仅供其本人食用”的承诺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属于种养殖环节,按照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凡是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安排,并按一级监管等级实施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举办地监管部门必须至少派遣2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落实驻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