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网讯 记者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在今年6月出台《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出台,在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复审、扶持奖励以及申报、受理、评审和组织实施部门等方面均有了更加明晰的政策指引。
新引进和本土培育企业如何界定?《实施细则》明确,新引进企业是指在当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从市外迁入的且在本市注册不满1年的企业;本土培育企业是指在当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2021年已入库的总部企业均属于本土培育企业。
对广受关注的总部企业扶持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落户奖、认定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入学服务等的申报条件、奖励标准和材料要求,以及购房支持、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落户奖的奖励标准是什么?《实施细则》明确,奖励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奖励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引进企业,第二类奖励标准只适用于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此类企业若不选择第二类奖励,也可选择第一类奖励。第一类奖励标准为:新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资金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资金奖励。第二类奖励标准为,新引进企业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办公用房补贴适用对象及范围有哪些?《实施细则》明确为:在本市无自持物业(含土地)的已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仅适用于购置办公用房,不适用于购买土地。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实施细则》还明确人才奖励中的“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于总部企业(含下属企业)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税前所得。“个人地方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所属期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的市级、镇街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入学服务方面,《实施细则》也明确: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子女可安排市直属学位,不占用企业分配的名额。总部企业人才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的人才。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总部企业认定、奖励、人才子女入学等申报和受理机构。市总部办(市发改局)负责下发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申报通知,其中新引进总部企业(不含直接认定)的受理单位为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其余均为市总部办统筹负责。人才子女入学申报通知由中山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下发,并对材料进行初审,交由市总部办复审,学位安排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记者 黄启艳 通讯员 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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