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1日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十六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8日公布,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将公共法律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两类,还建立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责分工,鼓励更多社会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办法》对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建设运用以及“三大平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的融合发展提出了要求,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以及明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法律服务人才资源,通过成立法律服务团等方式,参与重大经贸活动、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等,为推动营商环境优化、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办法》提出了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的目标和要求,探索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域间司法制度衔接和互相协助规则,致力促进湾区涉外法律服务提升,阐明了公共法律服务创新发展方向;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扶持、人才培养和认定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人才、社会力量的支持保障,加强对律师、公证执业权利的保障,强化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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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黄靖怡 通讯员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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