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支持商业、住宅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多种鼓励政策,支持商业、住宅用地变更为工业用地,进一步拓展中山产业发展空间,强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商住“重回”工业用地
《通知》明确,对符合规划要求或可规划调整情形用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具备基本的开发条件的商业、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用地除外),权属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可享受多种优惠政策。
新政鼓励原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后形成的商业、住宅用地调回工业用地,重新申请的,将把原改变土地用途时已补缴的土地价款数额,作为本次土地用途改变的补贴发回。
新政支持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实施高标准厂房建设,主要通过优化自持比例和物业分割销售、提升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占比以及对入驻企业亩均贡献作阶梯式奖励来实现。
▌高标准厂房自持可降至20%
《通知》规定,新建高标准厂房入驻企业为中山市优先发展企业或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持比例可降低至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20%;在满足独立使用和消防安全的基础上,可按照单元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进行分割。受让人主体须为企业,且受让后自完成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转让;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按照不高于厂房分割或分割销售的比例,随厂房一并分割、分割销售或抵押。新建高标准厂房在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的前提下,允许将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提高到20%。
而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和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去年10月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规定,允许对高标准厂房进行分割,但自持比例不得低于30%。厂房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对比发现,新政中土地权人自持比例和分割出让面积要求都有所降低,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占比提升,但配套出让比例和二次转让期限要求则没有变化。
▌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上不封顶
《通知》明确,新建或局部改建形成的高标准厂房,在满足规划条件要求后,可以在竣工验收后(综合验收备案)第二年起5年内(按自然年度),视用地范围内入驻企业的亩均贡献作阶梯式奖励。其中,亩均贡献3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每亩用地奖励6万元;以此为基础,亩均贡献每增加10万元的,每亩用地增加奖励3万元。财政奖励连续5年,不设奖励封顶值。
新政支持闲置土地加快处置,对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属地镇街调查核实后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拟定闲置土地解决方案,住宅用地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商业用地由镇街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审议。对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协议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如出让合同约定价款不明确,按现行基准地价区片价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
本次新政出台,是继上月初中山将翠亨新区超3000亩、岐江新城超2000亩的居住用地规划调整为产业用地的又一重磅动作,将进一步为全市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空间。
记者 李红 通讯员 龙贵光 王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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