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25日,中山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这部《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制度设计、亮点等。
▲发布会现场。 潘晓佳 摄
▲黄俏伦。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俏伦介绍,《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结合中山实际,对文明行为的定义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山是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创建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市民文明素养得到较大的提高,具备对文明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条件。《条例》参考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并结合中山“创文”工作的实际,提出更符合中山实际的文明行为定义。
二是强化了思想引领的作用,明确了市民在文明创建中的主体地位。《条例》突出了市民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强化提升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群众性创建活动、市民道德修养培育相融合,形成具有中山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指导,促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三是通过创建平台,巩固和提升中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果。《条例》在第四章中建立了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创建平台,设定相关的程序和标准,明晰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配套“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激励保障措施,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四是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细化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条例》进一步细化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创建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任务得到切实执行,巩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五是解决了文明行为引导问题,明确了倡导和不倡导的行为。《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在第二章中提出中山倡导的十大方面文明行为,以及在第三章中提出需要重点治理的五大方面不文明行为。通过条文进行划分,在体例结构上体现了中山的特色,也能够为市民的日常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促进全社会文明风尚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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