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上午,中山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背景、主要制度设计、亮点等,并就如何宣传贯彻《条例》提出几点意见。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俏伦介绍,《条例》有以下亮点。
一是结合中山实际,对文明行为的定义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山是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创建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市民文明素养得到较大的提高,具备对文明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条件。《条例》参考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并结合中山“创文”工作的实际,提出更符合中山实际的文明行为定义。
二是强化了思想引领的作用,明确了市民在文明创建中的主体地位。《条例》突出了市民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强化提升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群众性创建活动、市民道德修养培育相融合,形成具有中山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指导,促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三是通过创建平台,巩固和提升中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果。《条例》在第四章中建立了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创建平台,设定相关的程序和标准,明晰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配套“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激励保障措施,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四是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细化了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条例》进一步细化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创建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确保中山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任务得到切实执行,巩固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五是解决了文明行为引导问题,明确了倡导和不倡导的行为。《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在第二章中提出中山市倡导的十大方面文明行为,以及在第三章中提出需要重点治理的五大方面不文明行为。通过条文进行划分,在体例结构上体现了中山的特色,也能够为市民的日常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促进全社会文明风尚的进一步提升。
关于如何贯彻实施《条例》的问题,中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中山市文明办主任张忠诚表示,下一步中山市文明办主要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推动《条例》落地生效。
▲中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中山市文明办主任张忠诚
一是加强宣传阐释教育。《条例》为文明行为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让市民知晓什么是文明、如何践行文明。当前最为重要的是抓紧抓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只有让市民知晓、理解法律法规,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才能让大家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做法律法规的捍卫者、践行者和城市文明的参与者、守护者,为《条例》顺利施行铺平道路,达到立法的初衷和效果。为此,中山市文明办印发了《<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媒介、平台载体和渠道方式,广泛组织开展沉浸式、体验式、常态化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广泛组织开展“七进”宣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文明意识。
二是着重推动执行落地。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既要有软倡导更要有硬约束。推动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职责要求,制定具体实用可操作的管理办法,真正发挥《条例》的刚性约束作用。结合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近期至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会同公安、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农贸市场整治、老旧小区整治、不文明养犬整治、公益广告宣传等专项提升行动,通过重点监管、严格执法、联合整治,持续深化细化实化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市民群众见贤思齐、崇德向善,努力让每个市民都成为《条例》的践行者、推动者。
三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适时建立《条例》施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条例》执行的形势、问题及对策,推动有关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推动《条例》成为全体市民人人知晓、个个遵守的一部法规,让中山文明在法治的呵护下持续提升、让文明“软实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