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媒体报道 >> 正文
突出市民主体地位,中山这部条例邀你参与
发布时间:2022-04-25 来源:南方日报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5日上午,《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俏伦在会上详细介绍了《条例》制定背景、主要制度设计、亮点等内容,中山市司法局副局长彭振羽就《条例》施行中司法局将发挥的作用做介绍。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俏伦。

《条例》由中山市文明办组织起草,由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21年5月3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于2022年1月10日表决通过,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

将地方立法与创文工作结合

中山市2005年被评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形象显著提升。同时,中山市在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出行、城乡社区生活、网络电信等方面仍存在很多不文明行为。

为了持续巩固和深化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将地方立法与中山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发挥立法对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和引领作用。通过制定《条例》把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有效整合,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转化为法规规范,用法治引领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中山市司法局副局长彭振羽。

为市民日常行为提供明确指引

中山是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创建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市民文明素养得到较大的提高,具备对文明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条件。《条例》参考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并结合中山“创文”工作的实际,提出更符合中山实际的文明行为定义。

《条例》突出了市民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强化提升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群众性创建活动、市民道德修养培育相融合,形成具有中山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指导,促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条例》在第四章中建立了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创建平台,设定相关的程序和标准,明晰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配套“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激励保障措施,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条例》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进一步细化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确保中山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任务得到切实执行,巩固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此外,《条例》还解决了文明行为引导问题,明确了倡导和不倡导的行为。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区分,这就在体例结构上体现了中山的特色,也能够为市民的日常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促进全社会文明风尚的进一步提升。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彭振羽表示,中山市司法局将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通过法治督察、法治中山评价考核、行政执法评议等,督促各部门各镇街严格实施《条例》,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