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中国小康网讯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4月25日,中山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中山市2005年被评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形象显著提升。为了持续巩固和深化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山市制定该《条例》,将地方立法与本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发挥立法对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和引领作用。
▲志愿者在路口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俏伦介绍,《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工作机制、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职责以及全社会为推动文明行为促进的共同责任。第二章规范与倡导,共10条,内容涵盖了国家观念和尊崇保护英雄烈士、弘扬社会正气、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环保以及网络等10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共8条,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机制,明确了文明执法的要求,列举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社区、网络等5个方面的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第四章创建与保障,共10条,规定了中山市各类文明行为创建活动以及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黄俏伦表示,《条例》进一步细化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创建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确保中山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任务得到切实执行,巩固本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条例》还解决了文明行为引导问题,明确了倡导和不倡导的行为。《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在第二章中提出中山市倡导的十大方面文明行为,以及在第三章中提出需要重点治理的五大方面不文明行为。通过条文进行划分,在体例结构上体现了中山的特色,也能够为市民的日常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促进全社会文明风尚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