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中山市召开《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介绍条例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亮点以及下一步宣传贯彻工作安排,并就该条例所涉及问题回应关切。
据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俏伦介绍,《条例》由中山市文明办组织起草,由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21年5月3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于2022年1月10日表决通过,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山市2005年被评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形象显著提升。同时,中山市在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出行、城乡社区生活、网络电信等方面仍存在很多不文明行为。
为了持续巩固和深化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将地方立法与中山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发挥立法对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和引领作用。通过制定《条例》把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有效整合,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转化为法规规范,用法治引领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中山是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创建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市民文明素养得到较大的提高,具备对文明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条件。《条例》参考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并结合中山“创文”工作的实际,提出更符合中山实际的文明行为定义。
《条例》突出了市民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强化提升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群众性创建活动、市民道德修养培育相融合,形成具有中山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指导,促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条例》在第四章中建立了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创建平台,设定相关的程序和标准,明晰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配套“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激励保障措施,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条例》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进一步细化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确保中山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任务得到切实执行,巩固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此外,《条例》还解决了文明行为引导问题,明确了倡导和不倡导的行为。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区分,这就在体例结构上体现了中山的特色,也能够为市民的日常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促进全社会文明风尚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