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产业升级,中山出台细则支持制造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

发布时间:2022-10-13 来源:中山日报

近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和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明确自持比例不低于30%。该细则目的是盘活工业地,同时通过鼓励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升级。

开发主体必须是制造业企业

《细则》规定,项目开发主体必须是制造企业。开发主体可利用存量的工业地(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通过新建厂房、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建设高标准厂房。《细则》还允许对厂房进行分割,明确了自持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对建设技术指标、建设投产时间、项目投产后年产出强度、年税收强度都有相应要求。

其中,在技术上指标上,《细则》要求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30亩;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容积率在2.0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层数在4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厂房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在分割比例和自持时间上,也明确了分割转让后原土地权利人自持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自持时间不少于15年;配套建筑的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工业功能建筑的分割转让比例。对于规模较大(地块面积超过60亩)的地块,可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各期用地面积不小于30亩。厂房及配套建筑不得以任何形式预售,厂房及配套建筑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盘活工业地服务制造业发展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技术科副科长梁锦锋表示,《细则》出台的出发点是推动盘活土地,推动中山工业高质量发展。在经济指标上和上下游产业上对高标准厂房提出要求,是为了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形成产业集聚。要求企业将分割转让高标准厂房应用于引进政府鼓励的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目的是达到推动产业集聚,实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区域竞争力,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效果。

与此同时,细则也会加强高标准厂房开发后续监管,确保支持制造业发展。《细则》要求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转让方、受让方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对高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分割转让、运营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


编辑 汪佳  二审 朱晖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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