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违规向群众筹资筹劳及摊派费用行为

发布时间:2024-06-2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将违规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等行为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实践中,认定此类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常见违纪情形。筹资筹劳主要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相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违规筹资筹劳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超过适用范围和筹资筹劳的对象开展筹资筹劳。根据相关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此外,筹资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违反上述范围和对象筹资筹劳即为违规。

二是违反程序筹资筹劳。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的未履行村民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开展筹资筹劳,侵犯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三是超过标准筹措和违规使用资金、劳务。筹资筹劳相关办法明确了筹资筹劳标准和使用规定。例如,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如超过前述出资出劳的数额等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以及违规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即属违规。

乱摊派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实践中,乱摊派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类。

一是利用职权以捐赠、赞助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例如,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行政管理职权,以支持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主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经费或者实物等财物。

二是以订阅内部资料或刊登广告、宣传资料等名义摊派。例如,有的单位创办了内部刊物、业务研究资料等,以订阅费、成本费、宣传费等名义,要求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摊派费用。还有的单位以调研费、设立基金等名义摊派费用。

三是以收取会费、评比达标表彰等名义摊派。此类现象主要发生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比如有的单位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或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加重企业负担。

把握“三性”进行认定处理。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规筹资筹劳及乱摊派主要把握以下三方面。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前述行为主体主要为具有联系和服务群众职责的党员和公职人员。

二是行为的违规性。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涉及的事项和规定较多,涉及不同层级、部门、历史时期发布的规范筹资筹劳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等法律法规政策。要聚焦政策依据,要求筹资筹劳单位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文件的发文时间、发文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判断是否依法合规,必要时与农业、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确定。

三是行为的危害性。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切身利益,侵蚀了党的群众基础。所以,对此类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关键在于相关行为是否加重群众负担、侵害群众合法利益,把握此类行为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这一本质属性。实践中,违规向群众筹资筹劳行为往往涉及群众人数较多,对此类涉众型违纪行为,既要守牢证据底线、把握证据标准,又要聚焦重点、避免过度取证。例如,对某镇政府向100多户村民违规筹资筹劳追责问责案,要调取参与决策的镇政府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关于研究筹资筹劳事项的时间、范围、对象、动机、具体经过、结果、资金和劳务实际用途等言词证据。鉴于逐一调取100多户村民证言涉及面广且取证难度较大,可调取费用多、知情度较高等部分村民证言,由村民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梳理筹措资金和劳务等情况,形成书面证明并附被筹资筹劳村民具体名单,同时调取筹资筹劳政策依据,印证违规点。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定性上要充分体现行为特征。部分违规筹资筹劳、乱摊派等行为系滥用职权,根据《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有的违规挪用筹措资金,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涉嫌违反廉洁纪律。我们认为,违规筹资筹劳等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归类为违反群众纪律、认定为本违纪行为可以充分体现行为特征和本质。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使用资金劳务等行为作为情节客观描述,一般不再另行认定为违纪。此外,对数额大、次数多、时间长的违规筹资筹劳行为,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鉴于践行群众路线系党中央长期坚持的决策部署,可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定性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涉嫌违反政治纪律。如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等犯罪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二要在分清责任基础上坚持综合考量。本违纪行为大多系追责问责案件,涉及决策、执行、使用等多个环节和岗位人员,特别对多因一果的违规行为,如政策规定不明确、推进项目落地及部分群众出于自身利益主动要求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违规筹资筹劳和摊派行为,要重点界定各种因素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履职行为与问责事由有无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厘清责任链条,精准确定追责问责范围和处理档次。

三是把握情节轻重和处理效果。《条例》与时俱进将原来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并强调对这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乡村振兴工作涉及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包括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各项“三农”工作,故在“三农”领域违规筹资筹劳、摊派,涉及村民利益的,一般可视为在乡村振兴领域。关于情节较轻、较重及严重的把握,应综合考量筹资筹劳背景和具体动机、涉及群众数量、筹措资金的具体金额、劳务工作量、影响后果等因素予以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对程序有瑕疵但用途合规的筹资筹劳及摊派行为,一般可考虑免予或不予问责。例如,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未按规定履行集体研究程序,安排群众参与抢险的,鉴于筹劳事由涉及不可抗力,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宜认定为违纪。


编辑 范展颢

数字报
公益广告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