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57)

发布时间:2025-01-2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重点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等作出规定。

1.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有五种情形: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2.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1)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4)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5)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条例》列举了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对于此类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行为,也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同时,《条例》还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编辑  陈家浩
数字报
公益广告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